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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檢禁止攜帶物品:
1. 槍支、軍用或警用裝備(包括主要部件)和仿制品。
2. 炸藥和仿制品。
3、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部分刀具管制暫行條例》中所列的刀具。
4、易燃易爆產品
5、動物:包括所有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昆蟲等無脊椎動物,但每次只能攜帶一只貓狗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明和疫苗接種證明,寵物應有芯片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7、其他生物樣品等:細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等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物和土壤,轉基因材料。
8、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9、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10、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11. 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鐵、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12、由于液體易燃物比固體易燃物危險,一旦被焚燒,擴散迅速,無法及時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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